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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10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接獲司法警察機關警示涉詐帳號之通報,應即查詢該帳號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欺款項已撥款,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銀行及原通報機關。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接獲金融機構疑似涉詐帳號之通知者,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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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