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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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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構成公司內部間通信之通信鏈路,其發信端與受信端應至少一端經由專線介接;其一端經由公眾電信網路介接者,應經由經營者網路節點之確認程序,始得提供通信服務。 前項確認程序,經營者應於申請許可經營時,於事業計畫書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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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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