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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運作者歇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廢止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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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