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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管制藥品登記證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十條規定之文件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登記證,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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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