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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受停止處方或停止使用管制藥品處分時,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應隨繳食品藥物署,俟期限屆至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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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