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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 第13條

管收所職員及警衛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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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