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管收所規則 › 第2條

管收所規則 第2條

管收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置所長一人綜理全所事務。 管收所附設於看守所者,由看守所所長兼任所長,受該管之地方法院院長督導。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管收所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