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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 第6條

管收所發覺被管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隨時陳報該管法院院長: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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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