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管收所規則 › 第8條

管收所規則 第8條

管收所所長驗收被管收人後,應於管收票回證附記入所之年、月、日、時,並簽名、蓋章。提詢回所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管收所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