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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系統驗證,指標準檢驗局對廠商所建立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執行公正獨立之評鑑,以證明符合標準。 前項有關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標準,由標準檢驗局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國際通用標準指定之,並得指定各類管理系統驗證之適用範圍及實施期間。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商號、法人、團體、學校或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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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