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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 第13條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3條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之特定粉塵作業,雇主除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整體換氣裝置及於坑內作業場所設置
第十一條
第二項之換氣裝置外,並使各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得不適用
第六條
之規定。 一、於使用前直徑小於三十公分之研磨輪從事作業時。 二、使用搗碎或粉碎之最大能力每小時小於二十公斤之搗碎機或粉碎機從事作業時。 三、使用篩選面積小於七百平方公分之篩選機從事作業時。 四、使用內容積小於十八公升之混合機從事作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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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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