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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 第11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辦理機構或團體名單,於完成指定或展延後三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地方警察機關及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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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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