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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91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八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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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