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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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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1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左列米、穀、麵粉、小麥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 業務者,依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之規定,屬於特許業務,應依本規則規 定,為糧商登記並領取糧商營業執照 (以下簡稱執照) 後,始得營業: 一 零售業務。 二 批發業務。 三 採購運銷業務。 四 經紀業務。 五 倉庫業務。 六 加工業務 (礱穀、碾米、磨製麵粉及以三四馬力以上動力製造麵條 ,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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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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