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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管理規則 第12條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歇業後十五日內,應向所在地當地分署申報歇業登記。 歇業未於限期內申報者,所在地當地分署得公告註銷其糧商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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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