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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登記費,向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一、經營組織: (一)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附合夥人身分證影本及合夥契約副本或影本。 (二)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合作社及農會: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許可或變更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業務內容: (一)經營加工業務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經營倉儲業務者: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三)經營輸出、輸入業務者: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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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