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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管理規則 第6條

同類業務糧商,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 同一糧食加工廠不得重複辦理糧食加工業務之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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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