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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10條

非屬公用事業單位與用戶間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糾紛申請鑑定,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應填具申請書,連同鑑定費、糾紛度量衡器及其所有權人同意書,向鑑定機關辦理;其鑑定測試程序準用前三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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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