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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3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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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第4條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第5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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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