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 第3條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
← 第2條看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