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 第30條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30條

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按各廠商前一年度各該類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比例 核配之。 前項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廠商獲配數,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該類臨時性配 額出口實績;如有餘額,得撥入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予以核配。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