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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提出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 關資料,向經濟部為之: 一、符合前條規定資格情形。 二、輸入紡織品說明: (一) 紡織品名稱、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稅則號別、規格及品級、主要 製程、成分、用途及其他特徵。 (二) 紡織品輸出國、產製國、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 三、產業受影響之事實: (一) 產業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存貨量、 出口量、價格、利潤及投資情形、工資、員工僱用情形及其變動情 況。 (二) 該紡織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進口數量、價格及國內市場占有率。 (三) 該紡織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自主要輸出國之進口數量、價格。 (四) 其他得以主張受影響事實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應載明事項及所需資料,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 ,經委員會同意者,得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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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