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 第3條

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細胞製備場所所屬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場所認可、展延或變更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認可或場所遷移、擴建或新增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申請變更機構或場所名稱、地址、專責人員或減少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一萬元。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