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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第3條

發起各種捐募運動,應先將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關 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但向國外舉行捐募時,須呈經行政院核准, 未經核准而進行捐募者,該管社會行政機關得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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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