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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第7條

各種捐募運動,有由公庫負擔一部分,以資提倡者,應由各級政府以命令 一次捐助之,各機關概不得以機關名義認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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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