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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31條

第 五 章 附則
統一發票,除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統一發票外,由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及發售;其供應品質、數量及價格等之監督及管理由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七十七…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0條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本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處罰。第3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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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