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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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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實施辦法 第8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一、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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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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