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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0條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0條
財團法人董事之名額須為單數,且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從事目的事業專 門知識;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 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 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前二項規定於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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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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