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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2條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2條
財團法人每年應依本部規定內容、格式及期限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備。 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前項資料由本部核轉立法院。 財團法人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 、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主要財產目錄等資料,提經董 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 前項決算於設有監察人者,應經其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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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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