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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4條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4條
財團法人合於下列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投資相關聯之事業: 一、捐助章程明訂得投資者。 二、投資事業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其業務相關聯並符合有關法令者。 三、投資收益供財團法人業務使用者。 前項得投資之總額,本部得限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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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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