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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運用執行之考核。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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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