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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出納人員之保證,應以覓具正當廠商保證為原則,如確有困難,無法覓具 舖保時,得經機關首長之核准,改具適當人保,惟擔保之廠商及人員均應 先得本局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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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