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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各單位辦公需要所未預備或須修繕之物品,應填具申請單,送會秘書室第 三科及會計室,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由秘書室第三科辦理。 營繕工程及購置物品如在審計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者由秘書室第三科 會同會計室招標或比 (議) 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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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