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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15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核判。 二、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 三、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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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