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 第3條
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第3條
為辦理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第九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項目,本部得推動以下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措施: 一、商家援助。 二、生產設備汰換補助。 三、產業設施復原補助。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