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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13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其兼職費基準如下: 一、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依該表規定辦理。 二、非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得比照該表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超過該表領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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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