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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經費預算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項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工作報告應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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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的其他條文

第19條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第20條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之規定如…第21條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項目,且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資產負債表及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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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