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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 第18條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經費預算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項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工作報告應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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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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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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