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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 第2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再利用產品:指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加工製造之產品或直接使用於再利用用途,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者。 二、環境監測義務人:指依本辦法規劃、執行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境監測者;其應為使用再利用產品工程之定作人或委託人。 三、土地關係人:指提供作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指受託進行環境介質檢驗測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核發許可證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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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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