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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情形,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四項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申報;對於前條第七項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相關檢測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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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