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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4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附表所列之種類,得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所屬產業公會,檢具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核准後列入附表: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包括名稱、來源、主要成分及有害特性說明。 二、國內產生及運作現況,包括過去三年相關事業產生量及用途。 三、再利用技術說明,包括再利用原理及替代用料說明、再利用製程及質量平衡圖、再利用設施、污染防治、再利用產品品質及用途。 四、經濟可行性評估,包括再利用成本、再利用產品市場價格及供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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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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