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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4條

本部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 第一期補助款經受補助者提出申請,本部得於簽約當日或之後先行撥付之 ;自第二期起之補助款,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 本部申請撥款,本部得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核撥付。 受補助者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繳交 國庫。 本部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狀況、相 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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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