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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4條

本部對於企業從事下列事項之一,得提供補助: 一、規劃或開發產業所需之前瞻性、關鍵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 術。 二、規劃、開發或建置有助產業技術流通、應用或加值之服務平台、系統 或模式。 三、導入、整合或應用產業技術或服務,以發展創新商業營運模式或流程 。 四、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 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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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