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9條

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以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 目為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經本部另行核定者,不受前項項目及經費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