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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利用,指以出租、授權或其他可發揮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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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