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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產生再生資源之事業。 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 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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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