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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3條

分處長承管理處處長之命綜理處務,副分處長襄理處務,並設下列各課室: 一、第一課 二、第二課 三、第三課 四、第四課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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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