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 第6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三課職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之審查及證照核發事項。 二、關於所轄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核辦事項。 三、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年度決算、財務報表之核辦事項。 四、關於所轄區內事業使用電力證明之核發事項。 五、關於所轄區內事業電氣技術人員執照之核發。 六、關於所轄建築管理及各項建築許可之核發事項。 七、關於土地之取得與規劃事項。 八、關於所轄土地放租之核配與訂約事項。 九、關於所轄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之計算、徵收、催繳及統計事項。 十、關於所轄標準廠房之配售放租、協議價購或徵收事項。 十一、關於所轄區內員工上下班交通問題之策劃及協調事項。 十二、關於所轄公共設施之檢查與維護事項。 十三、關於所轄綠化工程之設計執行與維護事項。 十四、關於所轄在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之審查及發照事項。 十五、關於所轄區內人員、車輛出入證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所轄環境清潔維護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所轄區清潔隊督導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工商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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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