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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環境保護服務站設置辦法 第1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及各分處為加強輔導區內事 業有關環境保護、公害防治等服務業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 定,分別設置環境保護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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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