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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1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並得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 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 五、其他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事項。 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補助案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必要時,得委請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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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