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第13條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3條

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載明下列事項之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補助成果之權利歸屬及管理運用責任。 四、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